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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必金、黄那胜等与黄那高、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昌逻村民委员会什二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必金,黄那胜,黄国义,黄友权,黄远,黄定文,黄悦朝,黄永成,黄德文,黄永爱,黄培省,XX新,黄永保,黄黑二,黄那高,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昌逻村民委员会什二昌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573号原告:黄必金,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市辖区。原告:黄那胜,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国义,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友权,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远,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定文,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悦朝,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永成,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德文,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永爱,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培省,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XX新,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永保,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黑二,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以上各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猛,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各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珍,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那高,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超,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昌逻村民委员会什二昌村民小组,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昌逻村民委员会什二昌村。。负责人:黄定胜,村民小组长。原告黄必金、黄那胜、黄国义、黄友权、黄远、黄定文、黄悦朝、黄永成、黄德文、黄永爱、黄培省、XX新、黄永保、黄黑二诉被告黄那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昌逻村民委员会什二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什二昌村民小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必金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猛、周国珍,被告黄那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什二昌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必金等14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黄那高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黄那高停止对原告所属的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位于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等处的护堤、护坡、涵闸、房屋、水井、水渠、高压电器等基建和地上附着物的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3.判令被告黄那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被告黄那高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中承包经营的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等处养殖池中的护堤、护坡、涵闸、房屋、水井、水渠、高压电器等基建和地上附着物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什二昌村民小组所有;2.判令调整被告黄那高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的合同条款,增加一条约定条款为:承包期间如有政府征收,则在养殖池内的护堤、护坡、涵闸、房屋、水井、水渠、高压电器等基建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费归什二昌村民小组;3.判令被告黄那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所属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昌逻村民委员会什二昌村民小组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于2008年5月26日将位于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及前述物业范围内的一切基建如房屋、水井、水渠、道路、高压电器和地上附着物等本村集体财产延期承包给被告黄那高经营。在被告黄那高承包经营期间的2014年7月份左右,湛江开发区政府对上述的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的土地进行了征用,同时对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的土地等处的基建及地上附着物如护堤、护坡、涵闸、房屋、水井、水渠、高压电器等进行征收并赔偿。被告黄那高明知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等处的基建及地上附着物等财产权益应归其所在的什二昌村民小组所有,而恶意隐瞒事实,采取瞒天过海的不当手段,再加上湛江开发区政府征地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对上述被征收的基建和附着物的财产权属进行认真核实,造成依法本应属原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遭到被告黄那高非法侵占。现有关政府部门已经错误地将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的土地等处的基建及地上附着物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划到被告黄那高名下,由被告黄那高冒领和占有。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黄那高对原告所属的村民小组的合法财产权益实施非法冒领和侵占行为,造成原告所属的什二昌村民小组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所请。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为:涉案标的物已经政府征收,确认合同效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纠纷,只有通过对涉案标的物权属的确认以及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合同的约定予以调整,才能切实维护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的权益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而一次性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被告黄那高辩称:1.原告黄必金等14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其起诉。2.原告黄必金等14人要求确认涉案财产所有权属于什二昌村民小组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3.原告黄必金等14人要求在涉案合同中增加合同条款,依法无据,应予以驳回。被告什二昌村民小组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黄必金等14人及被告黄那高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什二昌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老路、土围、关草池、涵庭、关草池排淡沟等发包给被告黄那高用于水产养殖,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08年5月26日,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现变更为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昌逻村民委员会什二昌村民小组)与被告黄那高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上述承包合同的期限延长5年,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承包期间,政府对包括上述承包地在内的什二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向被告黄那高发放了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告认为合同标的物及相关征地补偿费应归什二昌村民小组所有,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原告并非涉案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因此,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驳回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70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第71条规定,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原告可申请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原告所提并非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其认为可依据上述规定请求对涉案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如认为涉案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利益,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必金、黄那胜、黄国义、黄友权、黄远、黄定文、黄悦朝、黄永成、黄德文、黄永爱、黄培省、XX新、黄永保、黄黑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黄必金等14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宇妍代理审判员  秦舒颖人民陪审员  张宇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冠宇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