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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潘某某申请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00号申请人潘某某,住所地加区卫东街,联系方式181XX****XX。被执行人潘某,所在地光明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加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潘庆在银行的存款100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艳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裴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