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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明旭、广东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明旭,广东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17号申请人: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润帝豪湾A121号铺。法定代表人:黄奕鹏。委托代理人邱声群、郑真扬,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明旭,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申请人:广东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磐东潭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明旭。申请人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支行账号为80×××90的账户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并由广东博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44×××5200000016357)出具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广东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支行账号为80×××90的账户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晓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裕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