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9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盛荣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盛荣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997号原告深圳市鼎盛荣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民。被告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法定代表人文涛。原告深圳市鼎盛荣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鼎盛荣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由原告深圳市鼎盛荣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