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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施碎英与瑞安市胜国洗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胜国洗涤有限公司,施碎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胜国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永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碎英。上诉人瑞安市胜国洗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碎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胜国洗涤有限公司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胜国洗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宗波代理审判员 郭 阳平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 彬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