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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徐莲英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徐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0320-1。负责人吴玉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诗南,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徐莲英,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特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莲英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徐莲英将依法处置提供抵押担保的址在南安市房产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债权人民币120421.9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并责令被执行人徐莲英缴纳案件申请费人民币932元、执行费人民币1706元,但被执行人徐莲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10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徐莲英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莲英有数百元银行存款及址在南安市的房产(房产证号:122013XX**),无其它财产信息;2、2016年3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徐莲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2016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徐莲英名下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办理查封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徐莲英名下的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5)南执字第996号]先行查封,现正在处理中。待上述房产拍卖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可依法参与分配。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徐莲英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拍卖被执行人徐莲英上述房产的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