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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程多才与李昌秀、郝家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多才,李昌秀,郝家树,南谯区龙蟠社管中心陡岗社区路西居民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901号原告:程多才,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李昌秀,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郝家树,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南谯区龙蟠社管中心陡岗社区路西居民组,住址地龙蟠社管中心。负责人:黄士文,该居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昌成,该居民组理财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多才诉被告李昌秀、郝家树、南谯区龙蟠社管中心陡岗社区路西居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程多才于2016年10月14日以与南谯区龙蟠社管中心陡岗社区路西居民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谯区龙蟠社管中心陡岗社区路西居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多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多才撤回对被告南谯区龙蟠社管中心陡岗社区路西居民组的起诉。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