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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天津核通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核通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484号之二原告:天津核通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工贸园。法定代表人:吴胜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福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津核通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核通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计3212元,由原告天津核通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