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宜文诉被告赫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文,赫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986号原告:张宜文,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赫英武,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宜文诉被告赫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我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宜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收。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