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53号罪犯刘强,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刘强曾于2006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彭州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还有罚金19500元尚未缴纳,应适当缩短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9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