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和谐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和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411号之一原告:临清市和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刚,经理。被告: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郊。负责人:赵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和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2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