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宝拥、高宪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宝拥,高宪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145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宾,男,汉族,系该信用社职工,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郭宝拥,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高宪丰,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宝拥、高宪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