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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龙海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海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刑更1号罪犯龙海波,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6)渝015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龙海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扣押的龍机一台、渔鹰传说一台、电子上分锁两把、赃款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小米手机一部和3603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6年9月21日执行机关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龙海波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提出罪犯(社区矫正人员)龙海波于2016年4月25日到巴川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类别为普管,每月应到司法所当面报道两次以上,其余时间电话报道。龙海波于2016年8月3日到巴川司法所当面报到后,应于2016年8月的第二周(2016年8月8日至12日)向司法所电话报到,但龙海波至今未报到,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于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19日先后对其进行了三次查找,同时三次向公安机关发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协助追查通报函》,也将脱管一个月的严重后果等相关规定告知了其亲属。执行机关认为,龙海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建议对龙海波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海波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2016年8月3日,其到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报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情况说明,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协助追查通报函(存根),调查笔录,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龙海波曾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认真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渝015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龙海波宣告缓刑部分;二、对罪犯龙海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斌审 判 员  甘太菊人民陪审员  唐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