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田庆森与富裕县富海镇富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庆森,富裕县富海镇富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715号申请人田庆森,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富海镇富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赵永祥,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庆森与被执行人富裕县富海镇富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