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丽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陈凯,男,满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永宁县劳动就业局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2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凯向申请执行人张丽履行执行标的5052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8.00元,共计51183.00元。因被执行人陈凯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陈凯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等财产,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凯名下的工资账户,但因余额不足无法扣划,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丽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全代理审判员 剡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胜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