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4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长征与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征,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征,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被执行人杨斌,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杨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孙长征赔偿款98938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杨斌负担。逾期被告杨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长征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