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文梅与被执行人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梅,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梅。被执行人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文梅与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荆劳人裁第01-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学琴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吴文梅支付养老保险费3008元、失业补偿金4290元、经济补偿金3247.5元、医疗保险费906.4元,生活费1200元,共计12651.9元,负担执行费9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的房屋在荆门市东宝区联社子陵信用社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申请执行人吴文梅同意等待银行先行处置荆门市荆丰纺织有限公司的房屋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荆劳人裁第01-1号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