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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吕祥森与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纠纷申请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祥森,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会员会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特106号申请人:吕祥森。被申请人: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会员会。法定代表人:吕绪修,村主任。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吕祥森与申请人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纠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已审查完毕。吕祥森从2008年至2014年给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委员会清理垃圾,共计欠吕祥森垃圾清理费23820元。2016年5月4日,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吕允军和村文书吕海平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后经吕祥森多次催要,一直未付。上述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经寿光市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王建华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委员会所欠申请人吕祥森垃圾清理费23820元于2016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它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吕祥森与申请人寿光市纪台镇吕家庄四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在寿光市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王建华主持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