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新勤与陈祝民、张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勤,陈祝民,张官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047号原告:陈新勤,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陈祝民,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张官光,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陈新勤与被告陈祝民、张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14日,原告陈新勤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新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