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冯万才等与裴乃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万才,王艳,裴乃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3020号原告:冯万才,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王艳,女,1958年7月1日出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裴乃君(裴乃军),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冯万才、王艳诉被告裴乃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亚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万才、王艳及被告裴乃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万才及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裴乃君给付二原告工资款3930.00元。裴乃君辩称,我不同意给付二原告工资款,因为欠据是二原告逼迫我出具的。二原告在我处干活的工资已经给付完毕了,我们是一天一开资,没有工资收条。经审理查明,冯万才与王艳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从事抹灰、粘砖等工作。2016年6月26日裴乃君给二原告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为陈忠林欠二原告劳动报酬1430.00元。2016年8月21日裴乃君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记载裴乃军欠冯万才2500.00元。本院认为,裴乃军为二原告出具的证明不是欠款凭证,该证明仅能证明陈忠林欠二原告工资1430.00元,因此冯万才、王艳据此要求裴乃军给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裴乃军给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记载欠冯万才2500.00元,虽裴乃军认为该欠据系二人胁迫所出具,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其自述在出具欠条的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对裴乃君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二原告要求裴乃君给付其劳动报酬2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乃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原告劳动报酬2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裴乃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