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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969号原告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叶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莉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俊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