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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少卿、金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少卿,金立新,於寒秀,刘红敏,陈凌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287号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99号1号房。法定代表人:杨懋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萼,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少卿,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金立新,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於寒秀,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刘红敏,女,1988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陈凌峰,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少卿、金立新、於寒秀、刘红敏、陈凌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