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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太和县立马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和县立马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财保8号申请人:太和县立马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翰林广场北侧9号楼110、209铺。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92153206N。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爽,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肖口镇经济示范园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太和县立马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因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位于太和县肖口镇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12313990005.证号:太国用(2016)第0109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和县立马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位于太和县肖口镇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12313990005.证号:太国用(2016)第0109号。申请人太和县立马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