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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伯禹,系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申请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