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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英,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360号原告:黄桂英,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怀思。被告: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54387R(1-1)。法定代表人:李义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自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桂英与被告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寇学年人民陪审员  尹武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