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英,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360号原告:黄桂英,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怀思。被告: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54387R(1-1)。法定代表人:李义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自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桂英与被告滁州市黄金架业有限公司、安徽远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寇学年人民陪审员 尹武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