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郑碧宵与郑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宵,郑期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008号原告郑碧宵,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石艳俏,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期学,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郑碧霄诉被告郑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738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3800元,并支付利息31284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2月10日算至2016年8月10日止,以后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合计人民币20508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郑期学向原告郑碧霄借款人民币1738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1年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借款本金共计13万元,到2015年2月10日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共计173800元,并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1分,借期一年,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郑碧霄和被告郑期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期学尚欠原告郑碧霄借款本金173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期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碧霄借款本金173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188元,由被告郑期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肖春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张琳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