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5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廉京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京子,廉春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5884号申请执行人廉京子,女,1959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廉春爱,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廉京子与廉春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廉春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廉春爱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