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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888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叶祥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武士。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绍国人民陪审员  余倩光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柠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