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7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玉秋与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秋,俞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117号原告:王玉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秋诉被告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玉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