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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玉秋与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秋,俞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117号原告:王玉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秋诉被告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玉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