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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玉军、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军,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军,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园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36255579。法定代表人:赵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军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玉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上诉人张玉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