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1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德勇与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5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德勇,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德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健华,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德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德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曾德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德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曾德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