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蒋某、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9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9月8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杰,被告人蒋某、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蒋某在挂靠靖江科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从上海共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竑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荀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计人民币1034335.7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上述发票为虚开,为帮助被告人蒋某个人少缴税,经其安排靖江科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的材料入库验收、付款等,至靖江市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计150288.9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通过靖江科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补缴全部非法抵扣税款。被告人蒋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涉案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材料入库验收单、付款、抵扣税款等账据凭证以及蒋某、陈某甲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甲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甲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蒋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蒋某、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结合审前调查,对蒋某、陈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