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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民终1744号上诉人永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月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吕月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永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艳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青,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英,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月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胜,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月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零陵区域快递业务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结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分歧意见很大。又因涉案财务结算专业性较强且较为复杂,故应聘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同时,涉案合同最初虽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但被上诉人于2013年4月17日又申请成立了永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零陵营业部,并以该营业部的名义与上诉人发生业务,故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待于进一步审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