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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9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水栋与周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栋,周瑜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243号原告:赵水栋,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周瑜琪,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栋与被告周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水栋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水栋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赵水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