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9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水栋与周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栋,周瑜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243号原告:赵水栋,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周瑜琪,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栋与被告周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水栋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水栋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赵水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