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相珉与被执行人肖家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相珉,肖家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胡相珉,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家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相珉与被执行人肖家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182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肖家余为申请执行人胡相珉办理好位于永州市零陵区中山路与人民路交汇处王府井商业广场的第前栋1层5号房商铺(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层平面图”标示的位置为准)的房屋产权证、国土使用证。案件受理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宜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1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祉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