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霞、尚静娜与被告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霞,尚静娜,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186号原告王晓霞,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告尚静娜,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卫辉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海娟,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晓霞、尚静娜与被告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霞、尚静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3元,减半收取266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王小娜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