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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宋红卫、陈忠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红卫,李德全,陈忠景,胡方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红卫,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任城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兰英(系上诉人之妻),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安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全,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景,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胡方振,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宋红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