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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琼与杨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琼,杨飞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272号原告郭琼。被告杨飞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琼与被告杨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郭琼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