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琼与杨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琼,杨飞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272号原告郭琼。被告杨飞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琼与被告杨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郭琼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