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苟尹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尹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9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尹东,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2016年7月1日因���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因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尹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尹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6日早晨,被告人苟尹东在临海市杜桥镇元江网吧靠近正大门的包厢,趁被害人谭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谭某钱包内的人民币280元许,再将被害人的钱包放回电脑桌上。2、2015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苟尹东在临海市杜桥镇元江网吧,趁被害人罗某离开之际,窃得被害人罗某放在元江网吧41号桌��的钱包一只,内装有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现金500元许。3、2016年6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苟尹东在临海市杜桥镇冲浪网吧,趁被害人石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石某放在冲浪网吧214号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339元。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苟尹东在临海市杜桥镇冲浪网吧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苟尹东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石某人民币2799元,赔偿被害人谭某人民币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苟尹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领条,被害人石某、罗某、谭某的陈述,证人项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苟尹东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苟尹东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向部分被害人退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苟尹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苟尹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罗好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