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7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辉与潘建国、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潘建国,王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458-1号原告:王辉,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国,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王秀娟,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韬,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潘建国、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