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根小诉周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33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怡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