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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晓明与孙婷鸿婚姻家庭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明,孙婷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305号申请执行���郭晓明,男。被执行人孙婷鸿,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晓明与被执行人孙婷鸿婚姻家庭纠纷(2016)陕0525民初42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婷鸿于2016年10月14日履行了案件款36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42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