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晓明与孙婷鸿婚姻家庭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明,孙婷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305号申请执行���郭晓明,男。被执行人孙婷鸿,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晓明与被执行人孙婷鸿婚姻家庭纠纷(2016)陕0525民初42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婷鸿于2016年10月14日履行了案件款36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42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