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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71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强强故意伤害案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陕71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被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本案被害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10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付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火车站五站台与被害人李某在上火车时发生口角,遂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李某左腿髌骨骨折,经西安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受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火车站五站台与被害人李某在上火车时发生口角,遂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李某左腿髌骨骨折,后经西安铁路公安局和陕西公正司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受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属九级伤残。被告人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3月他在西安火车站西一家职业中介(西安火车站西秦LI职业中介招待所)找到去北京当保安的工作,3月16日下午五点左右中介曾经理安排我们去火车站坐火车,在五站台和送他们的张某某发生了口角,张某某对他拳打脚踢,并把他摔倒了,被人拉开后他感觉腿疼。之后张某某又和他去了中介所找到了曾经理,曾经理问了情况后让他住了一晚上,第二天腿还是很疼,走不动路,曾经理就打电话叫来张某某,一块去十里铺骨科医院拍了片子,医院说是李某髌骨骨折了,就住院了,后来他就报案了。2、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5日16时30分许,该所民警王某、谷某在西安火车站西广场巡查时,发现一名上身着黑色衬衣,下身穿黑色裤子的男子与该所2016年4月14日立案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身份信息相符,就将其传唤到站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2016年3月16日下午在西安火车站五站台打伤被害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西安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西铁)公(技)鉴(伤)字[2016]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4、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正司鉴[2016]临字第6782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6年3月16日17时许,公司安排他去西安火车站送招到北京当保安的人。在五站台他们在二号车厢门口排队上车时,他和李某发生了口角,他先用拳打了李某,俩人又抱在了一起把李某摔倒了,又用脚在李某屁股上踢了一脚,这时就被别人给拉开了。之后他俩回到了职业中介所见到了曾经理,把情况给曾经理说了一下。第二天曾经理给他打电话说李某的腿还是疼的很厉害,他们就带着李某去十里铺骨科医院检查,医生说李某腿骨有裂纹,他们就交了钱安排李某住院了。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6年3月16日下午17时许,他和张某某去西安火车站送招聘到北京的保安,在五站台上他听见有人喊打架了,看见张某某和李某正在拉扯,就过去把他们拉开了,因为当时人多离他们又有点远,具体怎么打起来的没有看清,只看见李某的嘴角有点肿。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下午18时左右张某某带着应聘了去北京当保安的李某来到他的办公室,说他们在车站打架了,他问了李某伤的情况,李某说腿疼,他就让李某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李某仍说他的腿疼,他就给张经理打了电话联系张某某后和李某到十里铺骨科医院看病了。医院检查后说是髌骨骨折了,就让李某住院了。8、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3月16日下午,他们公司安排张某某、张某乙去西安火车站送招聘去北京的保安。下午19时许,秦丽职业中介所的曾经理打电话给他说张某某和李某在火车站打架了,随后他就去曾经理办公室问了问被打伤的李某的伤情,李某说腿疼。第二天曾经理又打电话说李某的腿还是很疼,他就给了张某某一万五千块钱带李某去医院看病了。综合证据还有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监控记录、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志健审 判 员  白清阁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义新附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