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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金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刚,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人刘金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金刚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9日以州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苗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金刚以撬砸机动车玻璃的手段,在阜阳市城区内多次盗窃机动车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427元(不包括被损毁物品价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州区阜王路欧亚男科医院门口南侧,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路边的皖KT03**起亚牌出租车左前玻璃撬碎后,盗窃车内现金19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88.75元。2、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东区三角洲安置区农商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T17**奇瑞牌出租车驾驶室左前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600元现金,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15.67元。3、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刘金刚到文峰路六纺医院对面,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起亚牌皖KT11**出租车的右前副驾驶的车窗玻璃撬碎,将车内的60元现金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54.58元。4、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刘金刚到清河东路乐迪亚对面,将被害人徐某停在路边的皖KT00**东风悦达起亚汽车的右前车窗玻璃砸碎,盗窃现金13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74.05元。5、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州中路周记格拉条门口南侧辅道,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T10**起亚赛亚图汽车右前车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76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69.3元。6、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刘金刚到胜利北路迷踪蟹对面路边,将被害人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W08**本田汽车右后车门玻璃撬碎,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10.6元。7、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刘金刚到河滨路沃尔玛北门附近,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7A6**现代名图汽车的右后车门玻璃砸碎,盗窃外烟两条,现金100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47.09元。8、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刘金刚到二十中对面坝子下面,将被告人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BF77**别克凯越汽车右后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条小苏烟,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69.9元,一条小苏烟的价值为200元。9、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刘金刚到河滨东路外滩花园小区对面的人行道,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KZ83**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撬碎,盗窃车内2包软中华香烟,现金100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94元,2包软中华香烟的价值为130元。10、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州区赵小庄90户大门口,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KE98**长城牌越野车副驾驶后排座位右侧玻璃撬碎,盗窃一箱和泰白酒,3箱饮料,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10.32元,一箱和泰白酒的价值为300元。11、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州区颍州中路亚伟美容会所楼下,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该会所楼下的皖A357**越野车玻璃撬碎,盗窃两条香烟,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条香烟价值为280元。12、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泉区胜利北路大清涮羊肉对面,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津RC79**两厢福特福克斯汽车右前侧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20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264.48元。13、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南路国家电网城郊供电公司门口,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AU97**黑色奥迪A6轿车左前侧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5200元。14、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刘金刚到河滨路醉江南对面,将被害人欧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J17**北京现代汽车右后侧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58.32元。15、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泉区颍上北路苏州街西头路口,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V10**东风雪铁龙汽车右后侧玻璃砸碎,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95.9元。16、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刘金刚到河滨路和顺园南侧路边,将被害人韩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KV60**大众汽车左前车门玻璃砸碎,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213.2元。17、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泉区依泉雅苑邮储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廉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T03**起亚汽车左前车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36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72.5元。18、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泉区实验小学西侧,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皖KM79**三菱汽车右前侧玻璃撬碎,盗窃一包金皖烟,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317.54元,一包金皖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8元。19、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州区周庄巷水木年华浴场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朱某甲放在路边的皖KV71**起亚狮跑越野车车玻璃撬碎,盗窃钱包一个,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419.52元。20、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新纪元网吧北边,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KT09**现代雅绅特出租车车玻璃撬碎,盗窃手机一部,现金4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46.6元,被盗手机价值为90元。21、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州区颍河西路商厦电动车大卖场门口辅道上,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路边的皖K8C5**大众捷达汽车车玻璃撬碎,盗窃联想手机一部,九五至尊香烟一包,现金5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49.25元,被盗手机价值为150元,九五至尊香烟一包价值为99元。22、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金刚到云亭小区B10栋楼下,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皖KYM5**现代伊莱克汽车车玻璃撬碎,盗窃钱包一个,现金8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56.68元23、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刘金刚到颍泉区海泉时代广场斜对面宜家快捷宾馆东侧,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皖KLF9**帝豪GX7汽车车玻璃撬碎,盗窃吉普胸包一个,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72.96元,吉普胸包一个价值为240元。24、2016年2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刘金刚到颍州区肿瘤医院对面辅路上,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路边的皖KXL8**东风面包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金立手机一部,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164.6元,被盗手机价值为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盗窃现场图及照片、车辆行驶证信息、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及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徐某、于某某、管某某、郑某、冯某某、陈某甲、杨某甲、郑某甲、尹某某、曹某某、欧阳某某、宋某某、韩某甲、廉某某、李某、朱亚、王某甲、贺某、姜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刘金刚的供述、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州价证认(2016)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金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刘金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梅   卫   红审判员 尤玲人民陪审员王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