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2民初9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建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9639号原告:吕建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负责人:吴素霞,系总经理。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吕建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温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