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5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网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网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534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厦门网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号九楼之二。法定代表人:江右源。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网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