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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董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董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6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3501-1。法定代表人石金盘,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威,男,汉族,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科员。被执行人董博,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联系。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董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10月份开始,在茶棚乡前石河村村东破坏土地。经测量破坏土地面积35782.33平方米(约合53.67亩),该地块地类为耕地34958.77平方米,其它农用地798.84平方米,未利用地24.72平方米,其中34958.77为基本农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做出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限十五日内治理好被毁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414822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抚国土资催字(2016)第2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董博询问笔录、李满询问笔录、李鼎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地籍地类证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议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催告书及相关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董博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未向本院提交治理好被毁坏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具体操作方案及相关证据。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的强执申字(2016)第213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治理好被毁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申请内容,因缺乏可操作性,本院不予执行。对被执行人董博并处罚款1414822元的申请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执执行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执申字(2016)第213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董博并处罚款1414822元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治理好被毁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申请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方 国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王子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