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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万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30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伟,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被逮捕。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淑敏、代理检察员黄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万伟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从建瓯市水岸蓝桥往水西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中山东路东门小火锅门前路段时,碰撞从路左往路右横过马路的行人魏某,魏某受伤倒地后又被冯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前轮刮碰,造成被害人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万伟报警,建瓯市公安局接警后赶赴现场,经对张万伟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6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万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万伟及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魏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冯某、吴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留物品发还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撞伤他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万伟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万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雯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