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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丁记生态鱼行申请执行陈中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丁记生态鱼行,陈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76-1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丁记生态鱼行,经营场所遂宁市国开区花溪路冷鲜水产批发市场102号。经营者丁明,男,生于1966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被执行人陈中富,男,生于1977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丁记生态鱼行与陈中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中富有位于四川省射洪县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中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射洪县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