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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9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669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康,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雪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