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9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669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康,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雪健 来源: